近日,衡水市银行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涉诉案件。在此次案件中调委会主动作为,积极调解,最终保险公司撤诉,被告签订协议书同意支付代偿款,案件矛盾圆满化解。
2024年1月,被告刘某驾驶京A牌车辆在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河东街道京衡南大街341号行驶时与谷某驾驶的冀T牌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经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谷某无责任。无责任方谷某驾驶的车辆在原告中华财险衡水中支投保车辆损失保险,且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谷某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经保险公司核损和对车辆进行维修确定车辆损失金额为75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随后,保险公司在向谷某支付保险金后,向刘某进行追偿,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保险公司遂向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桃城区法院将此案通过人民法院线上调解平台转与衡水市银行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衡水市银行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该案后,调委调解员王晓宁(中华财险衡水中支法务岗员工)仔细查阅卷宗,考虑到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有调解的可能,于是在第一时间联系被告刘某说明情况。但刘某态度坚决,对赔偿数额不予认可,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案件陷入僵局,为有效化解矛盾,调委会及时安排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一方面耐心向刘某说明保险公司起诉其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另一方面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审查,针对双方争议焦点,逐一进行释法说理,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刘某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在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商定了最终赔偿数额,刘某当场签订协议书同意支付代偿款,保险公司申请撤诉。至此,该案得到圆满化解。
通过此案例的成功调解体现出“诉调对接 调解优先”在纠纷解决机制中作用和意义:首先,该案是衡水市银行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具体体现。衡水市银行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将调解工作始终贯穿案件全过程,高效实质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了调委会的平台作用;其次,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代位追偿案件诉前调解最大程度减轻了人民群众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也能减轻被保险人的追偿负担,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调委会和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具有更强的谈判能力和追偿经验,可以更好地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提高了保险公司理赔结案时效,降低了保险公司诉讼成本;再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诉调对接工作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增进当事人之间的互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后,有利于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诉调对接工作有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培养尊法、学法、用法的良好习惯。
接下来,衡水市银行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建设,不断探索创新,充分发挥银行业保险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优势,加强诉调对接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高效、及时、专业地化解银行保险类矛盾纠纷,在实践中探索符合衡水金融业矛盾纠纷化解的“枫桥经验”之路,为衡水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案例普法:
保险代位求偿权即保险代位权,是指在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取得被保险人向造成损害的责任第三人的求偿权利;即保险人成为被保险人求偿权的受益人,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起诉责任第三人,要求其赔偿其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的权利。
通讯员:马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