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衡水市文物保护条例(草案)》、《衡水湖垂钓管理规定(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两项《草案》制定的背景、其中有哪些内容与市民相关?
   
全市拥有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1193处

衡水市文化底蕴深厚,历史悠久。根据数据统计:截止目前,全市共有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1193处,其中世界文化遗产点1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0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7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6处。在1193处文物保护单位中,古遗迹756处;古墓葬249处;古建筑32处;石刻16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140处。除此之外,我市有16500件可移动文物,其中,一级文物65件,二级文物319件,三级文物992件,一般文物15124件。

这些丰富的文物资源,是全市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是宝贵的文化财富,反映了衡水市的历史文化脉络,对于研究衡水市发展历史、发掘衡水市文化底蕴,传承文明、服务社会、促进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文物保护条例亟需出台

近年来,各级政府不断加大文物保护力度,但在全市文物保护工作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文物保护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有待加强,文物保护经费需稳步增长,城市建设中文物部门意见征询及考古发掘前置制度需确立,田野文物保护人才队伍需补充健全,文物保护科技水平有待提高,馆藏文物及民间收藏文物的保护与利用需加以规范等。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衡水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市级,制定了《衡水市文物保护条例(草案)》。

《草案》共分六部分
明确适用范围 保护方针和原则


记者看到,《衡水市文物保护条例(草案)》分总则、不可移动文物、考古发掘、可移动文物、法律责任及附则六部分。

其中总则部分规定了适用范围、保护方针与原则,政府及部门职责,工作机制,经费保障等。《衡水市文物保护条例(草案)》规定,文物保护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建设
应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周边环境协调


在不可移动文物部分,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纳入保护名录,建立保护档案,制定保护措施。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中,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行为进行管控: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禁止攀爬、踩踏、刻划、涂污、损坏不可移动文物,禁止损毁、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标志。

建设控制地带行为管控方面,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建设规划部门批准;所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周边环境相协调。

加强大运河保护力度 维护大运河两岸自然生态和景观环境

值得一提的,《草案》第十二条还对大运河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衡水市人民政府和大运河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建立健全大运河遗产保护综合协调机制,保持大运河沿线传统风格、历史风貌和空间布局,维护大运河两岸自然生态和景观环境。

施工或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的
立即向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草案》还规定,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有关辖权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古发掘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或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的,建设单位或者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生产活动,保护现场,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损毁。

通过举办展览、研究等活动
加强文物资源合理利用


对于可移动文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对馆藏珍贵文物和具有衡水地域特色的文物进行重点保护。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加强文物资源的合理利用,通过开展展览、研究等活动,充分发挥文物宣传教育作用,满足社会公共文化需求。


鼓励民间收藏 并设立博物馆

在民间收藏文物方面,将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依法收藏的文物捐赠、出借给国家文物收藏单位。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其合法收藏的文物设立博物馆,并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哄抢藏匿文物 最高可罚五万元

在法律责任方面,对于损坏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哄抢、私分、藏匿文物等行为如何处罚做出规定。其中,攀爬、踩踏、刻划、涂污、损坏不可移动文物尚不严重,或者损毁、擅自移动文物保护标志的,将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对于哄抢、私分、藏匿文物的,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情节严重的,将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垂钓行为 严重破坏衡水湖生态环境及鱼类资源

党的十九大以来,衡水市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开展衡水湖环境保护工作,衡水湖水生生物保护力度不断加大,违法破坏水生生态环境的行为得到遏制。

但随着衡水湖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吸引了大批垂钓爱好者,无序垂钓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现象日益突出。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部分垂钓人员不分时间、不分地点进入湖区垂钓,部分人员使用破坏湖区渔业资源及水生生物环境的钓具、钓饵等进行垂钓,垂钓时部分人员存在肆意丢弃鱼线、鱼饵、烟蒂、塑料袋,肆意践踏花草等现象,对衡水湖生态环境和鱼类资源及鸟类栖息地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破坏。

“因为现行法律缺乏规范垂钓行为的明确规定,管理机制不完善,管理责任不清晰,造成执法人员只能对上述人员进行劝离,难以采取更为有效的管理措施。”据衡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工作人员介绍,衡水湖亟需通过立法制定垂钓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垂钓管理机制,规范垂钓行为,以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保护衡水湖水域生态环境和提升衡水湖景区整体形象。

适用范围为衡水市中湖大道以东、东湖大道以西
衡水湖自然保护区水域范围内的垂钓活动


为保护衡水湖生态环境,保持衡水湖水域生态平衡,规范垂钓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衡水湖实际,制定了《衡水湖垂钓管理规定(草案)》。


《衡水湖垂钓管理规定(草案)》分总则、垂钓区域管理、垂钓行为管理、钓获物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六部分,适用范围为衡水市中湖大道以东、东湖大道以西衡水湖自然保护区水域范围内的垂钓活动。

保护区管理机构认真履行职能
公布举报电话 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按照《衡水湖垂钓管理规定(草案)》规定,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对垂钓行为的监督。保护区管理机构应严格控制垂钓范围和垂钓人数,规范垂钓活动。根据衡水湖不同水域类型、水生生物资源分布特点及保护需要,依法科学合理划定垂钓区域,并向社会公示。垂钓人员应在划定的垂钓区域和规定的垂钓时间沿岸垂钓。

规范垂钓行为管理
禁止一人多杆垂钓、禁止冰钓等


禁止在鱼类、鸟类繁殖期垂钓。禁止在每天日落后一小时至次日日出前一小时的时间段内垂钓。树立文明垂钓理念,禁止利用或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生产。

在垂钓工作和方式上进行明确规定。垂钓人员应采用一人一杆一线,且一线不得超过两钩的方式进行垂钓。禁止一人多杆、单线多钩、长线多钩、多线多钩、倒刺钓钩等;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禁止未经批准入湖垂钓;禁止冰钓等。

严禁买卖交易钓获物

垂钓活动应主动避让禁钓品种及小于最低可钓标准的幼体,对误钓误钩的,应当及时放回原水体。禁止垂钓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水生生物品种。禁止垂钓鲢鱼、鳙鱼。同时,对单人单日允许带走的钓获物数量、重量进行限制。并严禁买卖交易钓获物。

对于违反规定的,将处以罚款、没收垂钓工具及钓获物等。垂钓人员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衡水市文物保护条例(草案)》、《衡水湖垂钓管理规定(草案)》全面细致地规范了文物保护工作和衡水湖垂钓行为。目前,两项《草案》都处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市民可对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地址:衡水市桃城区育才南大街369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邮编:053000电子邮箱:hssrdfgw@163.com
征求意见截止至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