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服务经济发展,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日前,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衡水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对我市14种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将不予行政处罚!规定自2020年5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14种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包括:对“未批先建”等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经责令备案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设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或能证明达标排放的,项目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企业已处于验收阶段并经责令限期改正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验收或企业主动关闭项目或者恢复原状的。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已联网的在线监控企业日均值未超标的。首次出现且造成影响较小的,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或大气污染物倍数在0.1倍以内,或者PH值在5至6、9至10之间,或者噪声超标在1分贝以内,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1吨,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的。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的,首次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首次发现,焊机不超2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期间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未按照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备案、应急培训、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及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且3年内未突发环境事件的,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及时完成整改的。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全,首次发现,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情形。


据了解,14种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将不予行政处罚的出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梳理形成的。本规定生效时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违法案件可以适用本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将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发布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