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直接列为生态环境“黑名单”企业!


一、因严重污染环境构成犯罪的;


二、因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被行政拘留的;


三、被生态环境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


四、对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的突出环境违法问题,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五、发生重大或者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六、一年内因同种类违法行为被生态环境部门实施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拒不执行停止建设、限制生产、停止排污、停产整治等行政决定的;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列为生态环境信用“黑名单”的情形。


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有关部门将联合实行以下措施:


一、纳入重点监管范围,提高检查的比例和频次,对发现的新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二、从严审核行政许可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


三、停止执行税收、补贴等优惠性政策;


四、3年内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禁止参与评优、评先,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对“黑名单”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将实施以下惩戒:


一、禁止参与评优、评先,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二、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并给予降级或扣分处理;


三、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等措施;


四、国家和本身规定的其他联合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