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法院民三庭干警李春蕾、胡康宁撰写的案例《某银行诉河北某雪棉业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案——债务人破产程序跨越<民法典>施行时间,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新旧法律的适用规则》被省级审判业务指导刊物《河北审判》全文刊载,并在省法院下发的《关于全省法院人民法院案例库工作情况的通报(第六期)》中,作为“通过库网融合培育的优秀案例”予以通报表扬。


该案例明确了债务人破产程序跨越《民法典》施行前后这一特殊情形下,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新旧法律(特别是原《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六个月期限”规定)的适用规则,对同类案件审理具有参考意义。


近年来,市法院积极响应省法院关于建立案例“选育编用”全链条机制、加强典型案例发掘培育的号召,鼓励干警关注审判实践中的疑难、复杂、新型法律问题,特别是涉及法律衔接、规则交叉的“难点”、“边缘”问题,并将其提炼转化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参考案例。


下一步,市法院将持续鼓励干警提升案例敏感度,深挖审判实践中的“富矿”,严格按照规范编写高质量案例,积极推动入库案例在审判实践、调解息诉、裁判说理中的深度应用,充分发挥案例库统一法律适用、促进实质解纷的重要功能,为推动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