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规定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规范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措施……从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获悉,《衡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管理办法》共八章40条,规定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管理体系。

 

《管理办法》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责任部门,规定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明确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机关事务管理、生态环境、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邮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工作。

 

《管理办法》规定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综合考虑生活垃圾产生量和服务半径等因素,配套建设相应数量并具备分类指南、宣传栏、遮雨棚等设施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管理办法》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措施进行规范,鼓励、引导减少使用和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明确了旅游、住宿、餐饮等行业的相关义务,并要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实行绿色办公。

 

《管理办法》健全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体系,明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等四类生活垃圾分类,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的分类投放义务,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与运输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单位的责任,并确立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规则。

 

《管理办法》专章规定“促进与监督”,对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培训、综合考核、执法检查、调查评估、应急处置、信息系统、物业评价、投诉举报、社会监督等作出规定,并根据违法行为性质、种类明确了违反《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

 

实行垃圾分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关系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是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2023年以来,衡水市城管局坚持问题导向,加强源头管理,狠抓过程落实,通过“四二一”工作模式创新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形成了具有我市特色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新亮点新格局。目前,我市生活垃圾分类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城区范围内295个公共机构和246个公共场所已实现全覆盖,1143个居民小区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1054个居民小区具备生活垃圾分类条件,88所大中小学院校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国民教育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