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记者从市城管局获悉,《衡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24年1月2日发布,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的出台为我市垃圾分类工作提供了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和工作标准,进一步推进我市垃圾分类工作迈入了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


《管理办法》包含总则,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促进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八个方面40条内容。


《管理办法》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责任部门,规定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明确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机关事务管理、生态环境、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邮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工作。


《管理办法》规定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综合考虑生活垃圾产生量和服务半径等因素,配套建设相应数量并具备分类指南、宣传栏、遮雨棚等设施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管理办法》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措施进行规范,鼓励、引导减少使用和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明确了旅游、住宿、餐饮等行业的相关义务,并要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实行绿色办公。


《管理办法》健全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体系,明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等四类生活垃圾分类,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的分类投放义务,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与运输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单位的责任,并确立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规则。


《管理办法》专章规定“促进与监督”,对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培训、综合考核、执法检查、调查评估、应急处置、信息系统、物业评价、投诉举报、社会监督等作出规定,并根据违法行为性质、种类明确了违反《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


目前,我市生活垃圾分类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城区范围公共机构和公共场所已实现垃圾分类全覆盖,1143个居民小区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88所大中小学院校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持续发力,不断打造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新亮点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