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收费关乎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日前,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关于重新明确衡水市主城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主城区(桃城区、高新区、滨湖新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策予以重新明确,并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通知》明确,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普通住宅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服务等级划分为六档基准价:特一级2.50元/平方米/月、特二级1.80元/平方米/月、一级0.95元/平方米/月、二级0.70元/平方米/月、三级0.45元/平方米/月、四级0.30元/平方米/月。实际收费最高可上浮10%,下浮不限,但上浮须经“双过半”业主表决同意。电梯运行费方面,整栋建筑层数在13层及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0.35元,整栋建筑层数在12层及以下的每月每平方米0.40元;实行IC卡按次收费的,换算不得超过此标准。
针对业主反映强烈的乱收费问题,《通知》指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按住宅建筑面积计算,不得收取车库、储藏间物业费或管理费;不得在公共性物业服务费外重复收取公共能耗、公共照明、垃圾清运等费用;不得使用限水、限电等非正常手段强制捆绑收费。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每户免费配置不少于4张。 不得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管理服务费、装修电梯使用费;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时,产生的装修垃圾和渣土由自己清运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公共车位、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业主共有场所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收费、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军警急救、市政抢修及配送维修等临时车辆一律免费。
《通知》强调,物业服务企业须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12315投诉举报热线,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重复收费。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配套设施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建议物业费予以不低于20%的减免,差额由建设单位补偿。业主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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