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孙先生通过销售人员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保额16万元的重疾产品,投保时所有健康告知均无异常,保险公司按照标准体承保。2023年6月,孙先生家人称孙先生因意外摔倒身故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身故保险金。


经保险公司多方调查发现,孙先生是因为肝硬化出血身故,其在2020年就因为肝损害住院治疗,但投保时并未如实告知给保险公司,未告知内容与本次身故有直接联系,且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投保时的核保决定,故保险公司下发了拒付的理赔结论。在与孙先生家人沟通中,孙先生家人承认了投保前病史,并接受了保险公司的拒付结论。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该条款明确在投保时,如实告知是投保人应尽的义务。


本案客户投保前已经查出患有肝部疾病,但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根据错误投保信息承保。客户出险后,公司调查发现客户未如实告知既往疾病,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拒付解约。


中国人寿衡水分公司提醒:消费者在投保时要仔细阅读健康告知、财务告知,根据事实如实填写询问内容,不要因为内容繁琐或听信他人误导性宣传隐瞒不进行告知,这样会影响日后正常理赔,造成自身经济损失。


来源:中国人寿衡水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