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防控治理长效机制,近日,该局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新规,用有效的制度规范市场行为。


出台《衡水市房地产市场执法检查巡查制度》。文件明确了执法人员在房地产市场执法过程中的执法人数、巡查次数、检查流程和抽查计划,对巡查结果处理要求等进行了约定。文件要求,检查人员要根据检查情况,当场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并记录在《日常检查巡查记录表》上。能够现场整改的问题当场要求企业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问题要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发现违法行为或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立即转入稽查办案程序。在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报告。


出台《衡水市房地产市场监管约谈制度》。文件列出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被列入约谈范围的行为,包括未按《商品房销售场所统一规范标准》的规定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预(销)售相关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不具备资格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发布虚假信息,采取超低价诱导客户、开发企业捆绑搭售储间或车位、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不符合条件商品房,违规收取房款以外的加价款等。文件明确,约谈资料将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监管档案,不良记录将记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或连续两年被约谈的企业,要将其开发的项目列入重点监管名单,拒不整改的,记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黑名单。


出台《衡水市房地产市场典型案件通报曝光制度》。典型案件通报的范围主要包括全市各级住建执法监察部门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上级部门交办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群众反映强烈且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案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违法案件;当地政府、上级住建执法监察部门确定通报曝光的违法案件等。通报主要采取书面通报、会议通报以及住建官网、报刊、电视等公众传播媒介公开曝光等多种方式。对已通报曝光的案件,同时向省住建厅上报备案。


出台《衡水市房地产市场重大案件督办制度》。 重大案件督办范围为上级和本机关关于房地产市场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部署;上级领导的批示及上级机关(住建部、省住建厅、省、市党委政府等)转来的批办件、督办件;造成重大影响的违法违规案件;引起群体性信访,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新闻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等。承办单位收到督办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督办案件进行办理,并在督办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的,应向市局提交书面申请。对于未按要求认真办理督办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督办案件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结也未及时报告的、对上级部门督办意见不予落实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