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14时许,崔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郑原公路(西牟村路段)时,执勤民警要求对其进行酒精检测,崔某不配合,还趁机弃车逃跑,不过最终被民警拦截控制住。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数值显示为108mg/100ml,随后的血样检测结果为117.30mg/100ml。在邢德线饶阳店镇路段,民警查获驾驶人李某,其样血酒精含量为106.08mg/100ml。在东大线青罕镇中心街集口附近,查获的刘某样血酒精含量为193.89mg/100ml。三人均已构成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三人被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5月19日,故城县公安局依法对三人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违法行为进行刑事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