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王某震因酒后寻衅滋事,去年10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没想到,缓刑考验期内,他又因醉驾被民警查获。
6月29日21时许,衡水市故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郑口镇幸福路与体育街交叉口,检查一辆小型汽车时,发现驾驶人有酒驾嫌疑。当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检测时,驾驶人口头称配合,但就是不按民警要求吹测,要么用舌头顶着管吹,要么吹不够时间,在民警多次警告下才勉强吹测成功。数值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27毫克/100毫升。7月1日,经血液检测,结果为138.5毫克/100毫升,驾驶人已构成醉酒驾驶。
询问中,驾驶人自称叫“王震”,但在公安网上查不到其个人信息。民警多次询问和采用技术手段,他才不得不承认自己其实名为王某震。民警还证实,此人曾因酒后寻衅滋事,2019年10月被邢台市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目前正处在缓刑考验期内。缓刑期间再犯新罪会被收监、数罪并罚的后果,王某震不是不知道,却心存侥幸,被查后还费尽心思逃避法律处罚,甚至最后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时故意把“震”写为“振”,再次企图以谐音字蒙混过关。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勤民警对王某震醉驾违法行为,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7月6日,王某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立案侦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