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衡水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我市定于11月7日18时启动重污染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根据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气象灾害防御和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11月7日开始,我省地面气压场转弱,受偏南风持续影响,湿度升高,扩散条件转差,污染持续累积,其中8日起,区域存在风场辐合,扩散条件不利,我市将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过程。按照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近期污染过程应对工作的函》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向全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定于2024年11月7日18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Ⅱ级(橙色)应急响应期间,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机动车。


工业企业严格按照《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2024年9月)》的清单中橙色预警减排措施执行,对未纳入该清单的涉气企业按照停止涉气工序或生产线的措施执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禁止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使用。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主城区外环线(起始点自胜利东路京九地道桥—胜利东路—京衡大街—滏阳路—东湖大道—崇文路—前进大街—滏阳西路—西外环—北外环—至胜利东路交汇处)以内(含)区域、县市区主城区(各县市区自定范围)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钢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汽车或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其中,日进出超过10辆的用车单位应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