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衡水军分区获悉,由衡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军分区保障处6部门联合印发的《驻衡部队驻地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已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符合条件的军人及军属,可在规定的保障医院享受免费或优惠医疗。


保障对象和医院


《驻衡部队驻地医疗保障暂行办法》适用于驻衡部队军人及军队相关人员(包括驻衡武装警察部队及驻衡武装警察部队相关人员),其中军队相关人员包括驻衡部队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军队文职人员和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军人及其家属,其中家属包括配偶、子女(18周岁以下或19周岁以上仍在中学就读或经鉴定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父母和配偶父母。


指定衡水市人民医院和衡水市第七人民医院承担驻衡军人医疗待遇保障工作落实。保障医院应坚持“合理诊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执行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医生为受保障人员1次开具7日内用药,优先开具医保范围内用药,自费用药需征得个人同意。医务人员过度开具药品、过度检查,参与冒名顶替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保障范围及标准


军人医疗待遇保障,适用于军人及军队相关人员在保障医院对一般疾病(国家规定特殊疾病、慢性病除外)进行诊治所产生的费用中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合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一般疾病是指常见病和急症、抢救(不含慢性病和国家规定重大疾病)有关适应症的诊疗项目、药品和医用耗材使用范围。诊疗项目范围,是指除应当由个人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外的项目;药品、医用耗材使用范围,是指河北省职工基本医保政策和根据《关于印发衡水市职工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予以全额或者部分支付的品种范围。


军人医疗待遇保障对象按身份和保障标准区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人员:现役军人、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军人;乙类人员: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以及病故军人的配偶和子女,军队文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丙类人员:现役军人、文职人员、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军人以及病故军人的父母和配偶父母,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配偶父母。


甲、乙类人员在保障医院享受免费医疗,其中,甲类人员,诊治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全部计入财政补助保障范围;乙类人员,持社会保障卡,按照医保定点、异地就医、结算报销等政策,诊治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医保报销后,剩余部分计入财政补助保障范围;丙类人员在保障医院享受优惠医疗,持社会保障卡按照医保定点、异地就医、结算报销等政策,诊治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医保报销后,予以减免20%。


现役军人和离退休军人如遇急病重症可先行诊治


享受保障人员,持军官证、士兵证、文职人员证或军人保障卡或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出具的身份证明和居民身份证、专享就诊卡、医保凭证,到保障医院门(急)诊直接挂号就医,经医生诊治产生费用后,到专属保障窗口进行相应结算,按收费标准缴齐需自费部分,按程序进行相应检查或取药。


甲类人员因急性伤病情到保障医院就医诊治确需住院的,应由所在单位政治部门报军分区政治工作处批准。如遇急病重症可先行诊治,需三天内补办手续,伤病情稳定具备转院条件的,应当转至军队体系医院诊治。住院所产生的费用,扣除完全自费部分,其余计入财政补助保障范围。


有下列情形不予报销


军人及军队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报销医疗费用:(一)未经批准到保障医院诊治或未经批准住院的,病情稳定应当转军队医疗机构而坚持不转的;(二)持社会保障卡的军队文职人员、军队相关人员,未按照医保政策办理就医手续、未核销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的;(三)在医保覆盖地区,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参加医保的;(四)符合出院条件而拒不出院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第三方支付医疗费用的。


此外,军人及军队相关人员如存在将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或者允许他人冒用军人或军队相关人员身份就医,骗取免费或优惠医疗待遇;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骗取保障身份;伪造医疗收费单据,骗取医疗费用;虚报病情骗取药品、医用耗材;其他违反本规定享受医疗待遇保障等行为之一的,对军人依照纪律条令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责令限期退回不当所得,情节严重的终止或取消其享受的医疗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