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宋海水,就我市深入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情况进行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



今年3月1日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的实施既有利于管理部门依照排污许可证对企业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管,又便于社会公众监督,可以有效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形成系统完整、权责清晰、监管有效的固定污染源管理新格局。


宋海水介绍,为更好的落实《条例》,我市严格规范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行政审批部门制定(核发)、变更、延续、注销等工作规程、审查要求和管理要求。严格排污许可证审核与把关工作,不满足《条例》规定条件的排污单位,一律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指导辖区内排污单位填报排污登记信息。


严控排放标准和管理要求。行政审批部门在排污单位适用的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重点区域流域排放标准以及当地政府特别要求中,选取最严格的标准限值许可排放浓度。在严控排放标准的基础上,按照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结合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环评文件、总量控制指标,从严许可污染物排放量。


持续强化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年度排污许可发证质量检查计划,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和排污登记信息填报质量核查。重点核查排污许可证类别的“准确性”、发证程序的“合规性”、许可内容的“规范性”、管理要求的“完整性”等。强化执法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将排污许可证后检查纳入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公开执法和处罚信息。



加强审批和执法部门联动。建立排污许可发证、管理、执法联动机制,行政审批部门在完成发证后及时移交发证企业名单,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及时纳入污染源动态数据库落实日常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执法部门在执法期间发现排污单位存在应依法撤销、注销、吊销、变更排污许可证等情形的,及时组织查处并将相关信息告知行政审批部门,形成闭环管理。


提升《条例》宣贯培训力度。结合“万名环保干部进万企,助理提升环境治理水平”主题实践活动,开展送《条例》进企业的重点宣传工作,切实提升企业守法自律意识。行政审批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条例》宣贯培训,将《条例》融入排污管理和执法实践,增强运用《条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服务和支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