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日,某甲租赁某村集体土地47亩,租赁期十年,约定租赁期满某甲把土地按原地形(原貌为白地,地上没有附着物)交还村委会。双方就以上土地租赁合同办理了公证。然而在租赁期满后,某甲只交回了路西24亩,剩余路东23亩未交回。村委会多次催告某甲应按期交还土地,但某甲却以租赁期满后村委会出租于他人,未与其续租,侵犯其租赁优先权为由拒不交还村委会土地,并要求村委会赔偿其经济损失30余万元。某村委会多次催告无果后,于是向法院起诉,本案一审判决为某甲违约,应拆除地上附着物并将土地交回村委会。但某甲不服,上诉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甲收到二审判决后,依然未按期履行交付义务,村委会向深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自立案执行以来,张久栓法官多次对被执行人某甲约谈。张久栓向其讲述本辖区内部分侵占村集体财产案例,侵占行为人在前期均不当得利,但后期都被法律制裁,有的侵占人被罚款,有的侵占人被入刑,并告知其如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交付义务,本院将强制执行,对其采取罚款措施,如果由法院强制拆除地上建筑物,某甲应负担拆除产生的费用。张久栓以教育手段为主,国家强制力为辅,双向开展执行工作。最终某甲悔过自责,认识到自己不应侵占村集体财产,于2020年8月18日,在执行法官的监督下拆除地上建筑物,并将土地交还村委会。张久栓说,双方当事人依法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期满后,应按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否则面临的只有法律制裁。


通讯员 尹鹏 记者 隋魏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