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动开发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开展,在疫情防控不松懈的前提下保障我市房地产行业经济的正常平稳运行,切实保障房地产销售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2月17日,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衡水市主城区售楼场所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开(复)业工作方案》。


《方案》中,要求相关部门严格把关疫情防控期间房地产销售场所开(复)业的必备条件,对本辖区内房地产销售场所实施严格的开(复)业报批制度。坚决落实售楼场所开(复)业“六不”原则:即未建立专门的疫情防控机构的,不得开(复)业;未制定疫情防控方案的,不得开(复)业;未配置专职疫情防控人员的,不得开(复)业;工作人员排查不彻底的,不得开(复)业;未储备好体温枪、口罩、消毒设备等防控物资的,不得开(复)业;未进行全面消毒的,不得开(复)业。


开发企业严格落实开(复)业前疫情防控保障措施,达到条件后,方可向市住建局提出开(复)业申请。


《方案》中明确提出开发企业售楼场所和中介机构经营场所开(复)业原则、条件、人员管理要求、场所现场管理要求、疫情应急处置办法和开(复)业验收程序。


开(复)业条件中,重点要求对房地产销售人员往来史、接触史进行拉网式排查。要求房地产销售人员提供居住地所在村或社区开具的身体健康证明或自行隔离超过14天的证明方可上岗。


住建局稽查科和房地产市场管理科将严格依照《工作方案》对主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场所和中介机构经营场所进行“地毯式”排查,夯实责任,细化防控,确保房地产领域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两手抓”“两不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