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景县人民政府了解到,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确保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经景县县委常委扩大会议研究,现结合该县实际,制定《关于坚决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支持帮扶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十五条》(试行)。


该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落实受疫情影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上级政策要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服务业企业及其它行业中小微企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发改局、工信局)


第二条  加快出口企业退税审理。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出口企业,依法依规加快退税受理、审核速度,最大限度给予出口企业税务支持。(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发改局、工信局)


第三条  落实支持企业发展政策。对符合《景县支持工业经济发展及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十八条》《加快推进科技创新10条措施》等支持政策的企业、项目进行梳理,对达到政策条件的,加快审核进度,及时研究支持。(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信局、科技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第四条  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暂时面临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我县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同时,加强法律援助,及时处理因疫情而产生的违约纠纷。(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司法局)


第五条  允许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面临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疫情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按规定经批准后,可延期办理,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利益。(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医保局、财政局)


第六条  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小微企业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由25%降至2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给予小微企业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人行、银监办)


第七条  加大信贷支持投放力度。对生产、运输、销售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资、生活物资的重点企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抽贷、断贷、压贷。(责任单位:县银监办、人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八条  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困难。对直接服务疫情防控或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协调上级金融机构,采取展期、续贷、合理延后等方式,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困难。鼓励金融机构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减轻企业资金压力。(责任单位:县银监办、人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九条  积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协调上级金融机构,按规定落实降率、减息、手续费用减免等政策,减轻企业运行负担,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县银监办、人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十条  全力维护企业征信权益。对疫情防控期间,未能及时还款的企业,积极协调上级金融机构,为符合金融政策的企业办理展期、合理延后等手续。对需要调整还款安排的,按政策予以调整,维护企业征信权益。(责任单位:县银监办、人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十一条  提升企业融资业务办理效率。通过网络金融大数据系统,充分利用手机银行、微信公众号客户端等渠道,开展业务线上办理,提高融资效率;对金融产品实行24小时在线发布,确保金融机构和企业实现有效对接、快速融资。(责任单位:县工信局、银监办、人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十二条  鼓励应急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传统企业转投应急产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应急产品,对新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的奖补额度由5%提高到20%。(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


第十三条  开辟防控物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与疫情防控有关、需实行紧急审批的事项,特事特办、即来即办。积极引进防控物资生产项目,对新落地的防控物资生产项目,开工、规划涉及审批的事项,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绿色通道”,确保尽快生产。(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工信局、行政审批局)


第十四条  提高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奖补额度。疫情期间,应急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技改设备投资标准,从1000万元降低到500万元,奖补额度从投资额的5%提高到10%。(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


第十五条  全力支持工业企业复工复产。在做好防控的前提下,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抓好原材料、重要零部件等方面的稳供保障,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煤、电、油、气等生产要素供应,对重点工业企业开展全方位帮扶,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发改局等相关部门)


该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三个月。上级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按上级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