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繁忙的生活与工作中,安全是每个人最朴素的期盼,也是家庭幸福、社会和谐的基石。然而,工伤事故与职业病如同隐形的“杀手”,时刻威胁着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也给无数家庭带来沉重打击。


为提升全民工伤预防意识,普及安全常识,衡水日报社联合衡水市人社局特别推出“工伤预防小课堂”,通过系列文章,为您送上实用的安全指南,助力每一位劳动者平安前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案情简介


张某是某餐饮公司员工,主要负责面食制作工作。2023年12月13日17时许,张某在和面时突然感到腰腿疼痛。次日,张某前往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疗机构诊断为腰痛、腰椎管狭窄症。


张某认为,自2009年入职,某餐饮公司只安排自己一人从事面点岗位工作,而且不配备和面机,由自己一人手工和面并制作水饺、馒头等,每次和面有七八十斤甚至上百斤,备货为3天以上的保障量,因此经年累月和长期劳累导致自己患有腰痛和腰椎管狭窄症(L4/5、L5/S1)的病症。且本次腰腿痛也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从事面点工作突发,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为此,张某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处理结果


人社局认定张某腰腿痛不属于工伤。张某不服,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及人民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解析


根据上述规定,认定工伤有两类:一是因事故或意外导致伤害;二是罹患职业病。


本案中,张某虽然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出现腰腿疼痛,但并非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意外伤害造成的,因此不构成事故或意外伤害类工伤的条件。


而认定职业病,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疾患是在从事职业活动中产生的;二是疾患是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而引起的;三是属于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本案中,张某在工作中突发腰痛、腰椎管狭窄症,即使如其本人所陈述因手工和面劳累过度所致,也不属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职业病。故张某出现腰腿疼痛的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来源:中国工伤保险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