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衡水市生态环境保护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曹孟雷对《规定》进行解读,市生态环境局新闻发言人、党组成员、副局长霍纪东回答记者提问。


《规定》于2025年4月9日公布,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是2024年一类立法项目,是一部围绕衡水市环保领域现实问题开展的一次“小切口”立法,是对环保领域法律体系的细化、补充和完善。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法治迈入新台阶。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强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立法并实施监督,相继颁布了《衡水市生态环境教育促进条例》《衡水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两部专项地方性法规,有力地推进了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却也不断面临新情况、新问题,《规定》因此而立。


《规定》不分章节,共设二十三条,主要包括明确政府责任、部门职责,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危废信息化监管、生态环境信用管理等制度,针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及光污染等防治突出问题提出防治防控措施,明确差异化监管、出租方义务以及工业园区环保责任,细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内容。


《规定》首次在法规层面作出防治光污染规定,明确住建等主管部门在防治光污染方面的职责。第十五条中明确提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建设施工的监督管理;建筑物使用玻璃幕墙的,鼓励采用低反射率的反光材料;公安、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在监控设施建设过程中,应当推广应用微光、无光技术,防止监控补光对车辆驾驶员和行人造成眩光干扰。


《规定》细化排污许可管理内容,强调特殊时段污染物排放管理要求;鼓励实行污染防治协议制度,实现排污单位全覆盖、环境管理要素全覆盖、污染物排放管控全覆盖的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


此外,《规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对重点排污单位、重点用车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人员、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等开展信用评价;推进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监管,保障“无废城市”建设有力推进;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责任分工和程序,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衡水市唯一一部基础性、统领性、综合性地方性法规,《规定》在制定上既坚持“小、快、灵”立法理念,聚焦衡水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找准实践中的短板弱项,选取小切口、深度挖掘,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试验性作用,又体现衡水特色,总结固化衡水市生态环境保护实践探索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