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对全市商品房销售场所实行“五统一”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切实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由于房地产开发商信息公示不规范、不透明或夸大宣传,导致开发企业与购房人之间矛盾纠纷不断。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实现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长效化管理,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减少售后纠纷,市住建局起草了该《通知》。



据介绍,《通知》中要求规范标准公示的内容共包括五方面:一是法律法规公示,即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二是监管预警提示,即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预警提示;三是“五证”及其他证照公示,即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四是房源信息公示,即预售资金监管帐号信息、销控表(采用“已售”、“未售”等销售状态信息对全部房源进行标注,并实时更新)、一房一价表(标明每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销售单价、总价);五是楼盘销售状态公示,即售楼处有沙盘的,要在楼栋模型上张贴销售状态公示牌(没有沙盘的在项目鸟瞰图上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几号楼、已取得或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售、售完、禁售,尺寸大小以不小于楼栋模型高度2/3为准。



《通知》明确,各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模板统一制作公示牌,不可随意调整版式、内容和缩小,可按比例进行放大;公示内容应张贴在销售现场显著醒目的位置,遵循全面准确真实有效原则,公示的相关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更新,保持与实际情况相一致。


《通知》强调,各县市区住建局要对辖区内售楼场所的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落实情况予以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不按规定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有关事项,或信息公示不完整、不规范、未及时更新或存在误导、虚假信息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企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公开通报、暂停商品房销售网签备案等措施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