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平法院审结了一起虚假异议案件,严厉打击了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执行异议,是指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目的在于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然而有的人滥用执行异议权利,恶意捏造事实,虚构证据,进行虚假诉讼,企图逃避法院执行,扰乱司法公正。


在李某缓诉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安平法院于2018年3月13日依法判决:“被告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李某缓本金210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李某缓申请,该案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安平法院依法对其名下位于安平县某小区的6套房产进行拍卖。拍卖过程中,多名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导致拍卖程序无法进行。其中廉某刚、马某彬、李某红、刘某园、崔某卜、刘某等6名案外人在同一天分别针对6套查封房产提出执行异议,称分别购买了上述6套房产。经审查,6人提供的证据雷同,证据疑点较多,时间不符,不具备真实性。


随后,案外人罗某贞、崔某志也对上述查封的6套房产提出异议,称房产所在小区系其二人借用该房地产公司的资质开发建设的,查封房产不属于该房地产公司所有。因罗某贞、崔某志的异议申请不符合能够排除执行的要件,安平法院依法驳回了该异议请求。


本案中,廉某刚、马某彬、李某红、刘某园、崔某卜、刘某6人在同一天分别针对6套查封房产提出执行异议。该6人提供的购房合同及收款收据均加盖某房地产公司合同章和财务章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手章,且6份购房收据编号是连续或者间隔一两个序号。证据高度雷同,以上6人提供的证据涉嫌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罗某贞、崔某志二人借用某房地产公司资质开发小区,并出售该小区房产,且持有某房地产公司的合同章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手章,涉嫌为上述6人提供虚假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上述8人涉嫌虚假诉讼罪,安平法院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罗某贞、崔某志指使廉某刚、马某彬、李某红、刘某园、崔某卜、刘某,伪造了与某房地产公司的购房合同,捏造购房事实,分别提出异议,意图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后经检察机关审查,建议对罗某贞、崔某志、廉某刚等8人进行司法处罚。近日,安平法院作出罚款决定书,根据情节轻重,对以上8人分别作出1-2万元的处罚。目前涉案6套房产已拍卖完成,并成功交付买受人。


法官提醒,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每一位公民都应在诉讼中恪守诚信原则,这样才能使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利在法治社会中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