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当个人为了牟利

非法将自己的银行卡信息、

微信号、手机卡等提供他人使用时

可能已成为电信诈骗等

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

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例一:出租银行卡牟利

2020年9月,被告人周某获悉他人欲租用银行卡,出租银行卡除每天可获取固定收入外,还能按比例额外获取所出租银行卡的转入金额分成。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周某先后伙同黄某、陈某到外地出租银行卡,把持有的银行卡、U盾、密码交于他人,并配合进行人脸识别,经统计,转入被告人周某等人名下银行卡的收取网络支付诈骗款在25万元至53万元不等,获利1800元至4800元不等。


经开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结算金额超人民20万元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各人的犯罪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等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至3500元不等。

案例二:收购、转卖银行卡牟利

2020年10月,被告人郑某承诺以每张1000元的价格向他人收购银行卡再转卖牟利。经统计,涉案银行卡被网络诈骗分子用于接收诈骗赃款共计35万余元。


经开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收购并转卖银行卡,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诈骗提供结算帮助,结算金额超20万元,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郑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身罪行,依法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近年来,网络电信诈骗案件呈高发态势,群众遭受电信诈骗后,往往损失惨重。电信诈骗的涉案钱款很难追回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帮信”犯罪的存在和高发。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电话卡被犯罪份子购买后用于实施电信诈骗,诈骗金额又经多种结算工具进行流转,给打击犯罪带来很大的难度。在此提醒,自己的卡要自己保管,无论是买卖还是租借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切莫贪图小利而把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出借、出售给他人,更不要成为诈骗团伙提取诈骗款的“帮凶”。


来源:开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