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衡水市市场监管局向全市零售药店发出倡议,药店作为疫情防控“哨点”,需要以更高的标准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切实当好疫情防控“哨兵”。


防疫经理必须履职到位。零售药店要建立健全防疫经理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细化措施办法,设立防疫经理责任公示栏,量化防疫责任,督促防疫经理切实履行相关工作责任,推动常态化防疫措施落实落细落地。


员工健康必须排查到位。零售药店要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落实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核酸日常监测等工作要求,严格监测员工身体健康状况,每日测量体温,如实进行记录,体温异常人员不得上岗。


防疫措施必须执行到位。零售药店从业人员营业时间必须戴口罩,营业场所每天要定时通风,对店内门把手、柜台、地面等群众密切接触部位进行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


防控政策必须宣传到位。零售药店要持续加强对药店从业人员的培训指导,认真学习、全面掌握疫情防控相关文件精神及具体防控要求,进一步强化从业人员的疫情防范意识,提升疫情防控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充分利用执业药师、药学人员的专业技能,积极进行安全用药、科学防护知识宣传,指导消费者理性应对疫情,合理使用药品。


购药人员必须管控到位。零售药店对购药人员要严格执行扫码、验码、测温、戴口罩,保持一米线安全距离,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包括是否到过中高风险区,是否接触过感染人员等行程情况);对体温超过37.3℃的顾客要按照属地疫情防控部门要求立即进行处置并上报;对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和感冒类药品人员进行抗原试剂检测,并持续关注检测结果。


五类药品必须登记到位。零售药店要对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和感冒类药品的人员信息、购药信息登记上传至省药品流通追溯系统(药安食美APP),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可追溯到人,并报送至社区;“五类药品”中按要求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必须严格凭处方销售。


药品经营必须规范到位。零售药店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格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保障药品供应,积极服务疫情防控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