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进口冷链食品管控工作的通告
衡疫情防指办〔2022〕5号
为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阻断进口冷链食品疫情传播风险,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报备制度。经营进口冷链食品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购入进口冷链食品的,到达我市行政区域 24 小时前,凭该批次产品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和消杀证明等,将采购品种、数量等信息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和卫生健康部门报备。
二、严格落实操作规范。货物到达后,卫生健康部门对货物、车辆、人员、环境进行核酸检测。结果全部阴性企业方可将货物入库,并对车辆、货物、环境进行全面消毒,对进口冷链食品要逐件进行全方位外包装消毒。严格落实“三专”“四不”要求(即进口冷链食品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售卖,严格执行无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消毒证明、追溯信息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得加工生产和上市销售)。
三、严格落实追溯管理。经营进口冷链食品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及提供存储服务的第三方冷库要注册登录“河北省食品追溯平台”,如实记录产品有关信息,打印“冷链食品追溯码”,按最小销售单元粘贴在产品包装上,或者在柜台等显著位置公示,确保来源可溯,去向可追。
四、严格落实从业人员防护措施。全市所有生产经营进口冷链食品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及提供存储服务的第三方冷库,要严格落实从业人员体温监测、健康异常报告等健康监测措施,相关人员按规定频次定期进行核酸检测。从业人员工作期间要规范穿着工作服、防水围裙、佩戴口罩和手套等,必要时加配护目镜及面屏,避免手触摸口、鼻、眼以及与货物非必要的身体接触。
五、严格落实处罚措施。对运输、贮存、采购、销售、使用无“三证一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消杀证明、冷链食品追溯码)进口冷链食品的,以及采购来源不明、倒换包装、篡改信息、拒不执行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要求等其他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措施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六、鼓励消费者举报。欢迎广大市民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国内高中风险地区来源的国产冷链食品参照进口冷链食品管理。
衡水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