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衡水市文物保护条例(草案)》经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全票通过,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也是衡水市历史文化领域第一部地方法规。


目前,衡水市共有各级各类文物点1193处,其中世界文化遗产点1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0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7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6处。在1193处文物点中,古遗迹756处,古墓葬249处,古建筑32处,石刻16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140处。此外,有16500件可移动文物,其中,一级文物65件,二级文物319件,三级文物992件,一般文物15124件。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2019年3月,衡水市文旅局成立了《衡水市文物保护条例(草案)》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方案,落实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邀请法律专家、文物专家全程参与。通过召开会议、走访调查、征求意见、反复研讨,不断修改完善。2021年7月15日形成《衡水市文物保护条例(草案)》定稿,由市人大提交省人大进行初审。9月30日,《衡水市文物保护条例(草案)》经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全票通过。


《衡水市文物保护条例(草案)》由六章三十六条组成,明确了文物保护政府职责,确立了文物保护联动机制,加大了文物保护经费保障及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力度,设置了文物保护前置机制,规范了文物利用行为,明晰了文物违法法律责任;坚持文物保护与利用相统一、与经济发展相统一,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统一,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倡导志愿服务和社会捐助,鼓励非国有文物向社会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