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5日,衡水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4名不按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出租车司机进行了处罚。


经查,衡水凯程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冀T7×××9司机赵某丰、衡水科发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冀T7×××7司机张某泽、衡水盛邦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冀T7×××3司机郭某强及冀T7×××3司机刘某喜4名司机,在运营中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执法支队对涉事出租车辆予以停运。组织涉事4名司机集中观看《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内容视频,自学并抄写相关法律法规条款,不少于4个学时,培训后统一考试。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200元;依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之规定,从业资格证扣5分。同时,执法支队对涉事出租车公司进行了约谈,要求出租车公司引以为戒,加强教育,履行主体责任,责令出租车驾驶员作出书面检查,杜绝麻痹思想,汲取教训,文明经营。


下一步,执法支队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在加大对违规行为处罚力度的基础上,对违规司机采取停运学习的常态化教育措施。广大出租车司机应规范经营,文明服务,为我市创城工作做出应有贡献。 


通讯员:孙强 李志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