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上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宁市兴宁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原南宁市兴宁区东沟岭开发办公室)、南宁市东沟岭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出纳杨旭雁贪污、挪用公款、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被告人杨旭雁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五百万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五百零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