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一醉驾男子被衡水市冀州交警大队查处,谁知此人竟有酒驾“前科”。


当天,冀州交警大队民警在迎宾大街富宁路交叉口夜查酒驾时,看到一辆小型轿车行驶缓慢,遂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当驾驶人摇下车窗后,浓烈的酒精味扑鼻而来,酒驾嫌疑明显。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驾驶人涉嫌醉酒驾驶。根据随后的血检报告,郝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57.26mg/100ml,已经构成醉驾。


驾驶人没有出示相关证件,民警利用身份证信息查询到,驾驶人郝某,准驾车型为C1D,曾在2013年2月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处。谁知居然不知悔改,这次又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郝某交代,晚饭期间喝了2瓶啤酒,酒后觉得自己还很清醒,而且家就住在附近,就抱着侥幸心理开车上路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郝某被扣车,因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被罚款50元,驾驶证记1分;因醉酒驾驶被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同时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还将面临刑事处罚。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