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19时许,一辆二轮电动车沿G240国道南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中,与前方顺向行驶的邢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位驾驶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5月25日10时30分许,一辆电动汽车沿王常乡霍庄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丁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丁某及乘车人裴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以上两起交通事故,由于肇事车辆未参加交强险,符合申请救助基金的条件。民警积极协助,分别成功为邢某和裴某申请救助基金26068.13元和76155.4元。
5月15日10时30分许,一辆小轿车与李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在富强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受伤后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5月28日7时20分许,一辆轻型自卸货车在新肃临线与张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乘车人王某)相撞,造成张某与王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以上两起交通事故,由于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经过审核认为符合申请救助基金的条件。民警积极帮助,分别成功为李某和王某申请救助基金84854.82元和22145.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