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水冀州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家庭成功领取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效缓解了当事人家庭的经济困难。
今年3月20日傍晚,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冀州区滏阳路由东向西行驶,与前方顺向临时停车的拖拉机发生碰撞,双方车辆均不同程度损坏,李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某死亡后,家庭经济十分困难,且对方车辆无交强险,符合申请救助基金的条件。3月21日,在冀州区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办案民警的积极协调下,李某某家属申请了救助基金。在民警的帮助下,李某某家属成功领取到31334.35元救助基金。
据了解,当出现以下三种情况后,可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抢救费用或丧葬费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垫付抢救费用,一般是指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因特殊情况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需要使用救助基金垫付的,医疗机构应出具书面说明,最高不超过5万元。垫付丧葬费用的,最高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个月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