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上午,邯郸市王先生将一面印有“一心为民 廉洁奉公”的锦旗,送至衡水冀州交警大队事故科勘察四室,对民警秉公执法、及时高效处理交通事故表示感谢。
5月20日下午,事故中队接到群众报警称,赵南线32KM+381M处,一辆轻型封闭式货车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一名驾驶人当场死亡。勘察四室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因事故现场地处偏僻路段,无法找到有效证据辅证此次事故定责。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办案民警本着为民负责的态度,在处理好现场后多方寻访,终于在事发地附近加油站找到一处监控,利用监控录像还原了事故真相,继而查明事故原因。最终认定此事故中,王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实际速度达81km/h,在没有限速标志的道路上超过规定的最高行驶速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姚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未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民警快速出警、尽职尽责的行为,细致、耐心、真诚的工作态度,得到双方当事人家属的认可及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