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25年12月26日发布的权威数据,1998年我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以来,国家全面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截至当时,全国无偿献血者已达1.4亿人,累计献血3.08亿人次,全国无偿献血人次数和献血量实现20多年持续增长,有效保障了临床用血需求和血液安全。千人口献血率从1998年的4.8提升到2023年的12.2,无偿献血实现质的飞跃,无偿献血总量、献血人次数、血液安全水平等位居全球前列。《献血法》为国家献血事业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极大促进了无偿献血事业发展,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
随着医疗保障水平和医学技术的提高,推动医疗需求和临床用血需求快速增长,血液供需形势呈现比较明显的“紧平衡”态势,季节性、地区性、偏型性等供需矛盾依然存在。现行《献血法》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客观现实和无偿献血工作实际。国家卫生健康委通过广泛调研、专题研讨、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社会各界人士和无偿献血者等意见建议,研究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较现行《献血法》章节和篇幅都有大幅度增加。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完善献血工作组织机制、科学调整献血者年龄和间隔、完善献血者激励机制,保障献血者权益、建立全国血液管理信息系统等。
完善献血工作组织机制方面:坚持党对献血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自愿无偿、保障安全的原则;发挥爱国卫生机制作用,明确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公民"四方"责任;发挥制度优势,加大团体献血组织动员力度,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二次献血活动;国家建立献血工作部门协商制度,研究解决献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国家设立血液安全专家委员会,为血液安全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支撑。
科学调整献血者年龄和间隔方面:献血者年龄从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修订为提倡十八周岁至六十五周岁;对献血者每次采集全血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全血间隔期从不少于六个月,修订为不少于九十天;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置一个固定献血屋(点),提升血液保障能力。
进一步完善献血者激励机制,保障献血者权益。一是献血者享有获得表彰奖励权利。明确对积极参加、组织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二是献血者享有补贴和休整的权利。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激励,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公民献血后,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休整。三是建立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奖励机制。国家将无偿献血工作情况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健康城镇创建指标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献血者激励机制,各有关单位应当制定献血者优待奖励政策。四是献血者享有便捷就医等权利,不断提升献血服务水平。五是献血者及近亲属用血费用减免和优先用血的权利。献血者和配偶,父母,子女临床用血时,免交或者减交血液成本费用。在保证急救用血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和血站应当优先安排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临床用血。
加强信息管理,健全血液应急调剂方面:国家卫健部门建立全国血液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全国血液采集、供应、检验、报废、调配、库存以及献血者资料实时更新和动态管理。根据省级卫健部门提出的需求,组织实施省际临床用血调剂,各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跨省调配应急所需血液或者稀有血型血液。各省卫健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血液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卫健部门、血站、医疗机构等单位之间信息互联互通,优化与献血相关的采血、供血、临床用血和费用核销管理流程,根据各区域采血量和临床用血需求等情况,制定全省临床用血调剂计划,会同公安、交通运输、民航等部门设置血液应急调配绿色通道。各省卫健部门建立稀有血型献血者数据库,监测稀有血型血液实时库存动态,确保紧急情况下稀有血型献血者可以快速响应,保障患者临床用血需求。
苏义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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