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记者从衡水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11月24日,衡水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衡水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26年1月15日正式实施。


《办法》的制定旨在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及省相关配套规定,固化衡水市立法工作有益经验,破解实践中立法流程不够细化、公众参与渠道不够畅通等问题。它的实施,将为我市规章制定工作提供明确遵循,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由市司法局承担起草、审查任务,起草过程中,市司法局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严格立法程序、深化立法调研,确保《办法》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办法》共7章47条,分别就总则、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与备案、解释评估清理和档案管理、附则作了明确规定。


公众参与是民主立法的核心体现。《办法》在保障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方面,从制度设计上做了全方位保障:一是明确参与范围,除依法需要保密的项目外,所有规章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二是丰富参与形式,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不仅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还需组织听证会,且听证会要提前30日公布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和表达权;三是健全反馈机制,要求起草单位和审查部门对公众意见进行分类梳理,对采纳情况要说明理由,未采纳的也要通过适当方式反馈。


群众参与渠道主要有三种:一是通过“衡水法治与民生”小程序的立法征求意见专栏,在线提交建议;二是通过市司法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发送意见;三是受邀参加立法座谈会、听证会等现场活动。同时,我们会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行业协会等渠道征集群众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公众积极为政府立法建言献策,使出台的规章更贴合民意、更具实效。


《办法》实施后,将通过三个维度保障规章制定既符合上位法规定,又能体现衡水地方特色,服务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一是严守立法权限底线,明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的,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确保规章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坚决维护法制统一;二是突出地方需求导向,在立项环节就要求申报单位必须说明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本地实际问题,对不符合衡水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时机不成熟的项目,一律不予立项;三是强化精准施策,聚焦衡水湖生态保护、产业转型升级、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鼓励“小切口、精细化”立法,不搞“大而全”,而是力求每一部规章都能解决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