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记者从衡水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衡水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完成第二次修订。《条例》涵盖了各行业领域的节水工作,体现了节水管理的规范性和约束性。
衡水市水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袁勇介绍,我市于2021年3月22日在全省率先出台《条例》,为切实保障其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又分别于2021年11月和今年7月进行了两次修订。修订后的《条例》共八章五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了节水管理体制及部门职责分工,新增了水资源预算试点的创新性管理制度,强化了用水刚性约束,明确了对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的用水分别计量原则,完善了合同节水管理的服务机制,调整了对未开展水平衡测试单位的处罚标准。
新修订的《条例》包括五个方面主要内容:系统规范了差异化水价机制,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的,加倍征收水资源税;对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城镇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强化了节约用水的管理措施,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和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并逐步推行水预算管理;明确取用水应当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优先使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推广使用非常规水。界定了各行业的节水管理规定,农业领域推进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安装,严禁新增农业灌溉机井,禁止新增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农业灌溉面积;工业领域严格控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特别是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应采用节水工艺、技术和设备,生产后的尾水回收利用;城镇领域推进实施节水改造,采用低耗水和循环用水节水技术,全面推广使用节水型器具。强化了非常规水源的利用,支持和推动对雨水、再生水、咸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的收集、开发、利用,推动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厘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不按计划取水、未开展水平衡测试、浪费水资源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