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衡水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衡水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不包括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设置零售点禁入区、饱和区和发展区。根据辖区内经济发展、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卷烟销量、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测算各市场单元零售点总量,在尊重历史、满足消费需求的基础上,建立各市场单元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模式。
第五条 衡水市烟草专卖局根据经济发展、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卷烟销量、交通状况等因素,对市场单元内零售点规划数量适时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定标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除外。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可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4.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
3.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零售点禁入区,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位于中小学校内及校园周围200米区域内。
(二)位于幼儿园内及幼儿园周围30米区域内。
(三)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公告拆迁或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四)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等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五)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内部。包含但不限于儿童游乐场所、儿童福利院、青少年活动中心、未成年人培训教育机构、托幼机构等。
第八条 零售点实际数量等于或超过市场单元规划数量时为饱和区,区域内不予审批和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证机关对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后,依照申请人意愿进入排队轮候池,有办证指标时,按“退一进一”原则办理。
第九条 零售点实际数量低于规划数量的市场单元为发展区,按照以下要求设置零售点:
(一)按照农村管理的行政村根据户籍人口数量设置零售点。400人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400人为基数,每增加400人可以增设1个零售点,每个行政村最多设置6个零售点。
(二)按照城市管理的县、市、区及乡镇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三)城镇封闭式住宅小区内部,根据小区住宅总套数设置零售点:500套以上1000套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1000套以上的,以500套为基数,每增加500套可增设1个零售点。
(四)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市场单元规划数量限制,但不受零售点间距、人口限制。
1.政府统一规划的各类经营市场、物流园区根据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设置零售点:10个以上50个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50个以上的,以50个为基数,每超过50个增设1个零售点,各类经营市场零售点总数不超过5个,物流园区零售点总数不超过3个;
2.设有便利店且客房数量在100间以上的酒店、宾馆,以酒店、宾馆主体资格申请的,其内部(不包含宾馆酒店建筑物外围区域的经营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市场单元规划数量限制,不受零售点间距、人口限制且不作为其他零售点间距测量依据。
1.实际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综合体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需以商场主体资格申请且零售点应设置在与超市或者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同层;
2.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候车大厅内,可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高速服务区内(本侧及对面)可以各设置1个零售点;
3.旅游景区内部的消费场所,可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
4.以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大专及以上院校内部可设置2个零售点。
第十条 弱势群体、优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营业执照登记无合伙关系,且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零售点间距可放宽到本规定距离的80%(同一申请人在衡水全市范围内仅限使用一次),但仍受所在市场单元规划数量、人口限制:
(一)持有《烈士证明书》的烈士遗属(父母、配偶、子女)。
(二)肢体二级残疾及以上的残疾人。
(三)符合转业安置条件并以灵活就业方式安置的军(警)官、军(警)士。
(四)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低保户或特困户。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所在市场单元规划数量、间距、人口限制,符合该照顾政策的申请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只能享受一次:
(一)主动配合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清理工作,因中小学校、幼儿园搬迁或进出通道口改变等客观原因导致清理范围发生变化1年以内,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如申请人主动搬迁至其他地址经营时已享受照顾政策,又需搬回原址的,应主动申请注销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方可搬回原址经营。
(二)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户,原持证人死亡的,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原持证人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中石油、中石化便利店因企业类型发生变化,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经营主体、企业名称、经营地址等关键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同一天“停一办一”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点距离可放宽到本规定距离的80%,不受所在市场单元规划数量、人口限制: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持有效证明文件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的持证户,许可证有效期内,主动搬迁,变更到原发证机关其他地址经营的。
第十三条 按照业态类型划分标准被认定为娱乐服务类及其他类业态的,持证户数量不超过所在辖区持证户总数的1%,且与其他持证户的距离不低于200米。涉及以上两种业态类型零售点数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占比的,不再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待减至所占比例后,按照不超过所在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办理。
因未形成实际商品展卖条件(如无商品摆卖、无货架等),或实物商品陈列不足50%,无法判断业态的,按照其他类业态办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规定第九条(四)(五)、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一)曾被依法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
(二)2年以内因涉烟违法行为被烟草专卖局或其他执法机关查处的。
(三)其他不适用情形。
第十五条 客观应急性调整情形。因新建居民小区、大型商超、集贸市场、交通枢纽等导致卷烟消费需求大幅增加时,可增加市场单元或者所在市场单元内零售点规划数量。由各县(市、区)烟草专卖局开展市场调研并集体研究后进行调整,报衡水市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有专业雪茄烟经营条件的雪茄吧(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且不得更改),不受本规定中零售点数量和间距的限制,且不作为其他零售点间距测量参照。专业雪茄吧应具备每个容量不少于150升温湿恒定系统的3个以上雪茄烟柜或具有专业雪茄养护房,经营场所内具备新风系统或者强排风系统。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公厕、办公场所、门岗、仓库、车库、地下室、储藏室、报刊亭、违章建筑、易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以及地面二层及以上等场所;在大型商场、超市内部租借固定区域、固定柜台经营的,能够明显独立区分隔离其他商户的,视为固定经营场所,其变更经营位置视为经营地址变更。
经营场所的地址一般以营业执照为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不详细的,由专卖执法人员根据实地核查结果对其进行细化,如门牌号、与其他标志性建筑物距离、方位等,申请人取得零售许可证后应在细化后的经营场所内依法开展经营。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包含床、衣柜、厨房用品等)相独立,有独立出入的门,不与住所相连通,店面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进出不受限制的区域。不包括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阳台、窗口、民房院落内部等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非经营用途场所等。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实际经营面积”是指集中陈列货品并对外开放、提供服务的场所面积,仅指法定场所的底层面积(不含隔层及二层以上的面积),以烟草专卖局实际测量结果为准。
第二十条 毗邻街道的小区底商、各类经营市场,门面朝向小区(市场)内经营的,依照小区(市场)内相关规定办理;门面朝向小区(市场)外经营的,按照小区(市场)外的规定办理;门面朝内朝外同时经营的,按照小区(市场)外的规定办理。人为物理封堵、隔断、将经营场所进行分割的,不作为门面朝向的判断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幼儿园。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各类经营市场”是指集中提供各类商品供买卖双方进行交换的封闭或者半封闭场所,如农贸市场等;“商业综合体”是指在城市中的居住、办公、商务、出行、购物、文化娱乐、社交、游憩等各类功能复合、相互作用、互为价值链的高度集约的街区建筑群体。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是指经营、存储农药、兽药、烟花爆竹、化肥、油漆、机油、散装汽油、燃气、液化气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放射性、易挥发的商品的场所。政府及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申请点与零售点之间距离的测量,以及申请点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距离测量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申请点与零售点之间的测量起始点为消费者正常出入口中间点,有多个出入口的,选择申请点与零售点间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中间点作为起始点,但出入口不包括员工通道、货物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等。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测量起始点为学校正门门口中间点,不包括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长年关闭的边门等。
(三)零售点间距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最短路径进行测量。零售点与中小学、幼儿园距离测量规则同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内”“不低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中所涉及的业态,以《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烟销网〔2022〕26号)中的规定为准,实施过程中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本规定不满足其规定的,以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衡水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原《衡水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衡烟法〔202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