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衡水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衡水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不包括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设置零售点禁入区、饱和区和发展区。根据经济发展、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卷烟销量、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测算各市场单元零售点总量,在尊重历史、满足消费需求的基础上,建立各市场单元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模式。
第五条 衡水市烟草专卖局根据经济发展、人口数量、 消费能力、卷烟销量、交通状况等对市场单元内零售点规划数量适时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定标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主体资格方面
1.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2.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 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互独立的;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4.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
3.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零售点禁入区,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位于中小学校校园内或者校园周围200 米内;
(二)位于幼儿园院内或者幼儿园周围30 米内;
(三)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公告拆迁或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四)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等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五)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内部。包含但不限于经营母婴用品、儿童青少年用品、文化体育用品、儿童游乐场所、儿童福利院、青少年活动中心、未成年人培训教育机构、 托幼机构等。
第八条 零售点实际数量等于或超过市场单元规划数量时为饱和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证机关对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后,依照申请人意愿进入排队轮候池,有办证指标时,按“退一进一”原则办理。轮候规则详见《衡水市烟草专卖局零售许可证办理排队轮候制度》(附件1)。
第九条 零售点实际数量低于规划数量时为发展区,按照以下要求依法依规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按照农村管理的行政村根据人口数量设置零售点:500 人以下的可设置1 个零售点;500 人以上的,以500人为基数,每超过500 人可增设1 个零售点。
(二)按照城市管理的县、市、区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按照城市管理的乡镇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80米。
(三)城镇封闭式住宅小区内部,根据小区住宅总套数设置零售点;500 套以上1000 套以下的可设置1 个零售点;1000 套以上的,以500 套为基数,每超过500 套可增设1个零售点。
(四)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市场单元规划数量限制,但不受零售点间距、人口限制。
1.政府统一规划的各类经营市场、物流园区根据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设置零售点;50 个以上的设置1 个零售点;50个以上的,以50个为基数,每超过50 个增设1个零售点,各类经营市场零售点总数不超过5 个,物流园区零售点总数 不超过3个。
2.以销售酒水、饮料、预包装食品及日用品为主,满足消费者一次性选购大众化适用品需求,且实际营业面积在200 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可设置1 个零售点。
3.地面一层实际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烟酒店,可设置1 个零售点。
4.设有便利店且客房数量在100间以上的酒店、宾馆,以酒店、宾馆主体资格申请的,其内部(不包含宾馆酒店建筑物外围区域的经营场所)可设置1 个零售点。
(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市场单元规划数量限制,不受零售点间距、人口限制且不作为其他零售点间距测量依据。
1.实际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综合体内部(含负一层)可设置1 个零售点,需以商场主体资格申请且零售点应设置在与超市或者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同层。
2.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候车大厅内,可设置不超过2 个零售点;高速服务区内(本侧及对面)可以各设置1个零售点。
3.旅游景区内部及外部的消费场所,可设置不超过2 个零售点。
4.以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大专及以上院校内部可设置2个零售点。
第十条 弱势群体、优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营业 执照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且无合伙关系,且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零售点间距可放宽到本规定距离的80%,同一申请人在衡水全市范围内仅限使用一次,但仍受所在市场单元规划数量限制:
(一)持有《烈士证明书》的烈士遗属(父母、配偶、子女)。
(二)肢体二级残疾及以上的残疾人。
(三)符合转业安置条件并以灵活就业方式安置的军(警)官、军(警)士。
(四)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低保户或特困户。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所在市场单元规 划数量、间距、人口限制:
(一)主动配合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清理工作,因中小学校、幼儿园搬迁或进出通道口改变 等客观原因导致清理范围发生变化1 年以内,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户,本规定实施后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原持证人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本规划施行前因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导致零售许可证失效后24个月内,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中石油、中石化的便利店因企业类型发生变化,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经营主体、企业名称、经营地址等关键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同一天“停一办一”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点距离可放宽到本 规定距离的80%,不受所在市场单元规划数量限制。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持有效证明文件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的持证户,许可证有效期内,主动搬迁至本辖区其他地址经营的,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且同一天“停一办一”的。
第十三条 主营业务及货品性质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者间接的互补营销关系,且店面形象及环境不易于消费者识别为经营烟草制品的,该类型持证户数量不超过所在辖区持证户总数的1%,且与其他持证户的距离不低于200米。该类型零售点数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占比的,不再向该类型申请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待减至所占比例后,按照不超过所在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办理。因未形成实际商品展卖条件,无法判断主营业务及货品性质的,按照本条款办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规定第九条(四)(五)、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一)曾被依法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
(二)2 年以内因涉烟违法行为被烟草专卖局或其他执法机关查处的;
(三)租用外资企业经营场所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
(四)其他不适用情形。
第十五条 客观应急性调整情形。在市场单元出现较大 变化时,由各县(市、区)烟草专卖局开展市场调研并集体研究后进行调整,需报衡水市烟草专卖局备案。
(一)因新建居民小区、大型商超、集贸市场、交通枢纽等导致卷烟消费需求大幅增加时,可增加市场单元或者所在市场单元内零售点规划数量。
(二)因政府拆迁、城市规划、乡村建设等因素导致居民小区、大型商超、交通枢纽等关闭或者取消退出时,可取消该市场单元或者对该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新办业务进行冻结。
(三)出现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情形时,可对所涉及的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进行调整,并在排队轮候系统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的雪茄专业店,不受本规定中零售点数量和间距的限制,且不作为其他零售点间距测量参照,雪茄专业店许可范围需要增加卷烟零售的,需要在满足本规定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前提下办理。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公厕、办公场所、门岗、仓库、车库、地下室、储藏室、报刊亭、违章建筑、简易板房、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以及地面二层及以上等场所;在大型商场、超市内部租借固定区域、固定柜台经营的,能够明显独立区分隔离其他商户的,视为固定经营场所,其变更经营位置视为经营地址变更。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不详细的,由专卖执法人员根据实地核查结果对其进行细化,如门牌号、与其他标志性建筑物距离、方位等,申请人取得零售许可证后应在细化后的经营场所内依法开展经营。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店面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进出不受限制的区域。不包括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阳台、窗口、民房院落内部等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非经营用途场所等。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实际经营面积”是指集中陈列货品并对外开放、提供服务的场所面积,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际测量结果为准。
第二十条 毗邻街道的小区底商、各类经营市场,门面朝向小区(市场)内经营的,依照小区(市场)内相关规定办理;门面朝向小区(市场)外经营的,按照小区(市场)外的规定办理;门面朝内朝外同时经营的,按照小区(市场)外的规定办理。人为物理封堵、隔断、将经营场所进行分割的,不作为门面朝向的判断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幼儿园。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第十三条所指零售点类型包括但 不限于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车维修销售、药妆医械、服装鞋帽、寄卖典当、纺织工艺、建材装饰、五金交电、图文音像、咨询服务、珠宝首饰、宠物服务、寄递配送、金融证券、礼仪殡葬、仪器仪表、畜牧农资、彩票、各类餐饮、娱乐服务(设有便利店且客房数量在100间以上的酒店、宾馆除外)等。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各类经营市场”是指集中提供各类商品供买卖双方进行交换的封闭或者半封闭场所,如农贸市场等;“商业综合体”是指在城市中的居住、办公、商务、出行、购物、文化娱乐、社交、游憩等各类功能复合、相互作用、互为价值链的高度集约的街区建筑群体。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是指经营、存储农药、兽药、烟花爆竹、 化肥、油漆、机油、散装汽油、燃气、液化气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放射性、易挥发的商品的场所。政府及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中申请点与零售点之间距离的测量,以及申请点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距离测量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申请点与零售点之间的测量起始点为消费者正常出入口中间点,有多个出入口的,选择申请点与零售点间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中间点作为起始点,但出入口不包括员工通道、货物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等。
(二)申请点与零售点之间距离的测量需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按可通行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详见附件2)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测量起始点为学生进出通道口中间点,有多个进出通道口的,选择距离申请点最近的进出通道口中间点作为起始点,但进出通道口不包括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长年关闭的边门等。
(四)申请点与中小学校、幼儿园之间的距离,申请点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进出通道口所在道路(含同侧、对侧)的,按照直线距离进行测量;其他情况需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按可通行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本规定不满足其规定的,以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衡水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25年6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最长5 年,原《衡水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衡烟法〔2024〕8号)同时废止。
附件:1.衡水市烟草专卖局零售许可证办理排队轮候制度2.零售点间距测量标准
附件1
衡水市烟草专卖局零售许可证办理排队轮候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衡水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信息化建设, 提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办理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实现许可管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衡水市辖区内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经营场所位于饱和区的情形。
第三条 轮候制度指发证机关因市场单元零售点实际数量超过或者等于规划数量时,申请人可自愿参加该市场单元排队轮候,待该市场单元有发证名额时,发证机关根据排队轮候位次依法依规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实施机关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排队轮候的,由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烟草专卖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接收、审查。
第三章 信息公开
第五条 发证机关应及时公开辖区内各市场单元的零售点规划数量、现有户数、在办数量、可办数量等信息。
第六条 发证机关应当提供咨询和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四章 排队轮候
第七条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市场单元为饱和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办证申请时,发证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进行排队轮候,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意愿在3 个工作日内签署《排队轮候承诺书》进行排队轮候,申请人选择不参加排队轮候或者逾期未作出选择的,视同放弃排队轮候。
第八条 符合《衡水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放宽情形且受规划数量限制的市场单元,申请人排队轮候仍按本制度进行。
第九条 登记排队轮候,必须由申请人本人或其代理人进行,如实登记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其中经营地址应尽量详细,便于实地核查和后续监管。
第十条申请人登记的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经营地址等登记事项应与营业执照及实际经营情况相一致。申请人应书面承诺登记事项真实且与实际经营情况相一致。
第十一条申请人完成排队登记后,即进入排队轮候池。申请人在排队轮候期间,提出取消排队轮候申请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终止其排队轮候。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排队过程中不得对经营主体、实际经营地址进行变更。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对负责人信息进行变更,但申请人应当在到号前向发证机关申请作出相应修改。
(一)个人独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二)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从原经营地址变更到同一市场单元内其他地址经营的,申请人应当在到号前向发证机关申请作出相应修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如对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地址名称(实际经营地址未发生变更的)等登记事项进行变更的,应当在到号前向发证机关作出相应修改。
第十三条申请人经营地址发生变更的,除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从原经营地址变更到本辖区其他地址经营的,视为申请人取消排队轮候,发证机关应当及时终止其排队轮候。
申请人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视为申请人取消排队轮候,发证机关应当及时终止其排队轮候。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人成功纳入排队轮候池的,发证机关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轮候号码和《衡水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准入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人排队到号时,发证机关应按照预留联系方式及时告知并提醒申请人提出新办申请。申请人应在排队到号后3 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交办证申请材料,发证机关应按法定程序进行办理。
发证机关3 个工作日内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申请或在办理期间撤回新办申请的,视同申请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发证机关按照排队顺序通知下一轮候申请人。
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对排队到号的申请人提出的新办申请进行受理或审查时,发现第十三条情形以及存在不予发证的其他情形的,依法对其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发证机关应当加强轮候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八条申请人在排队轮候期间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 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办理排队轮候或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违反办理规定,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发证机关接收和办理排队轮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衡水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件2
零售点间距测量标准
一、测量要求
(一)测量工具应使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测量工具。
(二)政府有关部门在街道或道路中已经设置的行人隔离带(栏)、绿化带等视为障碍物,认定为不可正常安全通行。
(三)在街道或者道路上临时设置的安全设施,临时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擅自设立、建造的建筑、物体,以及因阶段性施工影响通行等情况不视为障碍物。
(四)现场勘验的距离数值与规定间距数值相差2%以内的,视为满足间距要求。
二、测量标准
(一)道路同侧
1.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位于同侧且无障碍物的,按最短直线距离测量,即实际距离L=a米。
2.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位于同侧且存在障碍物的,按照绕过障碍物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即实际距离L=(a+b+c)米。
(二)道路异侧
1.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位于道路异侧,且道路中间有天桥等过街设施的,按照绕过天桥等过街设施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即实际距离L=(a+b+c)米。
2.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位于道路异侧,且道路中间有障碍物的,按绕过障碍物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即实际距离L=(a+b+c)米。
3.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位于道路异侧,且道路中间无障碍物的,按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即实际距离L=(a+b)米。
(三)道路路口
1.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位于路口处成直角或圆角或弧形分布的,按贴近墙角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即实际距离L=(a+b)米。
2.申请点位于十字路口,且与最近零售点在路口对侧的,按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即实际距离L=(a+b+c)米。
3.申请点位于十字路口,且与最近参照点同侧的,按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即实际距离L=a米。
(四)楼梯、自动扶梯
1.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之间有楼梯、自动扶梯的,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即实际距离L=(a+b+c)米。
2.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之间有电梯的,以层高进行测量。
3.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之间楼梯与电梯并存的,以楼梯、 电梯最短距离为准。
(五)特殊地形
因地形、地貌或设计等原因导致道路、通道成不规则形态,通过前述方法无法测量的,取可安全通行路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
来源:衡水市烟草专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