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城县一家养猪场开办者赊账购买饲料,长期不肯还账,被法院查封了所养生猪仍当“老赖”。近日,经故城县人民法院沟通协调,开办养猪场的郭某某等3人终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偿还了饲料款。


据了解,饲料商家丁某某与开办养猪场的郭某某等3人存在饲料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判决郭某某等3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丁某某饲料款3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郭某某等3人迟迟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丁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立即向郭某某等3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通过查阅案卷材料,执行法官发现本案在保全阶段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并且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育肥猪及母猪。承办法官与申请执行人丁某某取得联系了解案件详情,丁某某表示被执行人有可能通过卖猪获得钱款,希望法院出面帮忙执行所欠饲料款38万余元。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联系,向其释法明理,告知其擅自变卖查封财物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严重后果,督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给付义务。


最终,经过执行法官与双方当事人的沟通协调,被执行人郭某某等3人主动与丁某某达成和解,郭某某等3人给付丁某某10万元,丁某某收到10万元后同意解除郭某某等3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的冻结措施,以保障被执行人郭某某等3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后续28万余元,被执行人将在三年内分批次给付完毕。


法官提醒,人无诚信不立,业无诚信不兴。良好商业环境,应该来自于买卖双方的诚实守信,遵守买卖的“游戏规则”,诚实消费、文明经营,这样才能实现“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