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文《关于实施第六阶段重型城市车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按照文件要求,自2020年7月1日起,我省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城市车辆执行第六阶段排放标准。


根据《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的要求,自2020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城市车辆应符合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按国家要求执行。本省内在用的车辆不受本通告限制。


2020年6月30日(含30日)之前,已经销售且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重型城市车辆,仍可办理注册登记;6月30日(含30日)之前,在外省已经办理转出手续,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重型城市车辆,在三十日内仍可办理转入手续。各汽车销售企业应如实公开并告知相关车辆购买者,所销售车辆满足国家现行排放标准的要求。


如违反本通告要求,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来源:生态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