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先生与朋友同到衡水市区一门店当业务员,工作半月后俩人同时离职。朋友很快拿到了半个月工资,而自己多次讨要工资无果,由于是试用期又未签署合同,对此张先生心急如焚。
20日上午,张先生向记者反映,4月初,听朋友说,市区大庆路一商场门店正在招业务员,入职后底薪3000元。正在找工作的张先生听到后很高兴,与朋友一起进行了面试。4月20日,张先生与朋友正式到该店上班,工作时他与朋友按照店里赵经理的要求,开车到市区及周边乡镇、枣强、故城联系业务。工作半月后,赵经理提出如没有异议就可以签劳动合同。张先生与朋友看到合同上的内容与入职时承诺的条件不符,且试用期一个月内要完成20000元的任务,试用期过后需每月完成50000元的任务。这些任务对于初入职的张先生与朋友来说,很难完成,故两人决定辞职。
“5月5日离职当天,我和朋友与赵经理口头协议谈好,15日他会将4月20日至5月5日半月的工资发给我们,另外还会给我265元的油补。”张先生说,可到了约定的日子,并没有收到工资和油补,而他的朋友却收到了1500元的工资。对此,张先生很快联系了赵经理,得到的回复是:工资已经发完了,没有多余的钱打给他,下周一再发给他工资。可到了周一,张先生依然没有收到工资,反复拨打赵经理电话也无法接通……
随后,记者联系上了张先生的朋友。对于张先生的叙述,对方表示认可。同时,他告诉记者:“15日早上,赵经理兑现了承诺,用微信将工资转给了自己。为什么没有给同伴发工资,具体情况也不清楚。”
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20日上午,记者拨通了赵经理电话。赵经理表示:张先生在该店工作的半个月期间是试用期,并没有开车到县城跑业务,一直在市区工作,且工作时浑水摸鱼。而张先生的朋友在业务方面多少有些经验,工作期间的他表现也比较积极,所以只给他发了工资。
对于张先生的事,维平律师事务所的许律师认为该店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同时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张先生可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该门店,劳动监察部门会依法处理;就工资问题,张先生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