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深公众对《条例》的理解,增强公民环境保护意识,近日,本报记者采访了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相关负责人,听其对《条例》进行解读。



记者:制定该《条例》有什么必要性?


答:生态环境教育的开展和普及是一项推动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对于增强公民生态环境意识,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制定《衡水市生态环境教育促进条例》,能切实增强全市人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素养,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记者:该《条例》的亮点有哪些?


答:首先,我们规定了单位负责人的生态环境教育义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了解生态环境新法律法规和政策,才能带领本机关、本单位做好生态环境工作,才能坚持并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据此,我们在第十一条中设定了机关教育的条款,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应当主动接受生态环境教育培训。


其次,我们强调了企业环境教育的主体责任。从我市环保执法实际看,企业污染有一大部分是因为企业管理者的环境意识差,管理不严造成的,有些问题的发生通过严格管理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此,我们在《条例》的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了企业的生态环境教育的主体责任,规定排污单位、重点排污单位的管理者接受环境教育的义务,并在第三十条设定了对拒不开展生态环境教育的单位和拒不接受生态环境教育的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条款,以惩戒性制度推动企业管理者绿色发展理念的形成和提高,促进企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最后,我们还规定了农村环境教育的详细内容。虽然近年来我市生态环境教育已经逐步开展,但在农村的生态环境教育仍很薄弱,并且当前生态环境攻坚战的主战场设在农村,所以我们在第十五条中,从民生、民俗的角度出发,对农村生态环境教育进行了细致的规定。要求“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科技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文明祭祀、秸秆禁烧、烟花禁放、清洁取暖等农村生态环境教育活动,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技术和法律法规”。从制度上督促和加强对农村的生态环境教育宣传,成为此条例的创新性的特点。



记者:生态环境部门的职责有哪些?


答:《条例》第六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生态环境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教育工作的组织、推动、监督和管理。在具体工作中,第七条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生态环境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第九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态环境教育资源的公共服务平台,开发生态环境教育学习课程,编制生态环境教育资料,组织生态环境教育培训。


记者:教育部门应该如何实行生态环境教育?


答:教育部门的生态环境教育例年是我们的工作重点,学校教育我们认为应分层次分等级进行。在幼儿园,以启蒙幼儿认识自然的意识为主,提升认知能力的培养,在中小学校,以培养学生保护生态、爱护环境的行为习惯为主;在高等院校以提高学生的生态环境素养,鼓励学生开展生态环境科学研究为主;在党校、职业教育机构以专题培训为主。


记者:生态环境教育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条例》第三条规定:生态环境教育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全民参与、分类实施,注重实施的原则。


统一规划是指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生态环境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全民参与是指普及生态环境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行业各部门共同参与。《条例》规定了公务员管理、宣传、司法、教育、文化广电和旅游、人社、工会、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教育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高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党校、职教等)的生态环境教育职责。


分类实施是指生态环境教育应按照受教育对象的不同,分类施教。《条例》从如何做好机关教育、学校教育、农村教育、群众教育、企业教育等方面分类进行了规定,尽可能做到条理清楚,增强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