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早已众人皆知,却总有驾驶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近日,冀州区交警大队在例行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查获了一起醉酒驾驶交通违法行为。


当日晚上10时许,执勤民警在辖区设卡检查,发现一辆黑色轿车的驾驶人一身酒气,说话不清,处在意识不太受控制的状态中,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驾驶人接受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值高达115毫克/100毫升,已经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在进一步检查中,民警得知驾驶人没带驾驶证。经查询,驾驶人为王某某,准驾车型为C1,属于未随车携带驾驶证。在证据面前,王某某称:“带媳妇去亲戚家串门,才喝了二两白酒。晚上天冷,以为不会有交警执勤,就开车上路回家了,谁知走到半路就被你们逮住了。”后经司法鉴定所对驾驶人进一步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32.39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民警对驾驶人进行了严肃批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规,对其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给予罚款50元、记1分、扣留机动车的处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给予刑事拘留7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严厉处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临近春节,朋友聚会、走亲访友免不了喝几杯。冀州交警提示:无论何时、何地、驾驶何种车辆,都不要有任何侥幸心理,请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