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衡水市地下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曹孟雷对《条例》进行了发布解读,市水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袁勇回答记者提问。


《条例》是2024年一类立法项目,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是聚焦我市中心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围绕我市地下水实际、主动开展的一次针对性、创制性立法。其出台标志着我市地下水管理工作迈入法制化轨道,进入依法严格管理的新阶段。


衡水市是典型的资源型缺水地区,地下水位曾一度持续下降并引发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随着一系列综合治理措施的实施,地下水超采问题才得到一定缓解,地下水管理立法工作亟须完善。《条例》于2024年12月31日由衡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5年3月27日经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条例》共七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利用、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明确了我市地下水管理的原则,完善了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编制程序及规划水资源论证体系,规范了地下水利用管控措施,进一步明确了地下水节约要求,加强了地下水补给及污染防治等保护措施,强化了地下水超采治理综合措施,健全了监督管理机制,明晰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同时,从水资源刚性约束、地下水管理与保护、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等三个方面,科学构建了地下水管理法治体系。


在坚决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方面,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约束性指标,强化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用途管控,坚持“四水四定”,以水资源刚性指标引导经济社会发展转型,走高质量发展道路。


在强化地下水管理与保护力度方面,法规严格地下水开发利用,强化地下水保护义务,以禁止性规定限制地下水开采,共涉及禁止性行为十三项。坚持节约用水与保护相结合、污染防治与保护相结合、超采治理与保护相结合、监督管理与保护相结合,突出地下水保护举措,一以贯之体现地下水保护宗旨。


在完善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措施方面,法规专章构建了地下水超采治理体系,明确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取用地下水管理制度,将深度节水控水、农田水利建设和非常规水源利用相衔接,推动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加快海绵城市建设,进一步巩固地下水超采治理成效。同时,结合我市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情况,对地下水超采治理重点领域的农业用水强化治理,确立了农业灌溉深度节水、农业灌溉定期会商、农业灌溉取水计量等治理措施,构建了以结构节水、技术节水、地表水利用节水的机制,全力保证农业节水落实到位。


《条例》在遵循上位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我市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呈现三个特点:统筹保护利用,从制度上保障了地下水资源保护利用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确保我市地下水科学管理和高效利用;细化落实和衔接上位法关于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控制、农业节水灌溉、防治地下水污染等规定;全面总结我市地下水保护管理的经验做法,凝练上升为法规制度,对保障全市水安全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