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赵先生为其爱人程女士投保了一份两全保险,基本保额10万元,投保时,两人无子女,也未指定受益人。2024年2月,被保险人程女士因意外身故,投保人赵先生携带相关理赔资料前往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同时,程女士的父母得知程女士生前投保了人身保险,也前往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赵先生认为自己是投保人,交纳保费为其爱人投保,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其全部领取;而程女士的父母则认为他们是程女士的法定继承人,程女士与赵先生共同抚育的2岁的儿子还未成年,所以保险金应由赵先生、程女士父母三个人平分继承。


由于该保单未指定受益人,最终,保险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将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程女士的遗产进行处理,由程女士的父母、配偶、儿子共同继承。


本案中,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因此,本案属第一种情形,保险金应由被保险人的父母、丈夫、儿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


中国人寿保险股有限公司温馨提示:指定受益人能够确保保险金支付给特定的人,有助于实现被保险人的意愿。受益人可以进行变更,也可以指定一个或多个受益人,并可以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因此,在投保时建议指定受益人,以确保保险金的给付更加快速,也可以有效避免纠纷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