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住建委网站发布了“关于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和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称,结合我市限价商品住房实际情况,拟定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和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6日前,请将意见反馈至szjwzfbzc@tj.gov.cn。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和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结合我市限价商品住房实际情况,现就限价商品住房申请、销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7月1日起,全市停止受理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申请。


二、2022年6月30日前已受理的申请,各区住建委要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审核,于2022年7月31日前完成审核程序并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


三、《告知单》已过期的家庭,不受“过期一年后可再次申请”的限制,2022年6月30日前可再次申请限价商品住房,但作为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申请次数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四、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发放的《告知单》,有效期不再为一年,统一为2022年9月30日,之前发放的《告知单》有效期在2022年9月30日之后的,一律调整为2022年9月30日。


五、持有效《告知单》的家庭,须在2022年9月30日前到正在销售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售楼处签订《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


六、自2022年10月1日起,全市停止限价商品住房销售。


七、自2022年10月1日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2号)废止。


编辑:姜长淼

来源:上观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