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当前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各项要求,进一步做好进口物品的疫情防控工作。1月8日,衡水市印发《衡水市进口物品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工作指导意见(第一版)》。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衡水市范围内进口物品购进、装卸、运输、贮存、销售及使用等各环节要严格按照指导意见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进一步压实进口物品生产经营者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各有关部门管理责任,规定了从业人员新冠病毒防控健康管理、进口物品购进、销售和使用管理、装卸储运过程防控要求、应急处置措施等要求。


《指导意见》突出了对进口物品的报备和卫生管理。要求进口商或货主应当于货物到达前24小时,向货物到达目的地县级相关部门书面报备情况(商贸流通企业向商务部门报备;工业企业向工信部门报备;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企业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备)同时,配合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核酸检测工作,做到应检尽检。重点要求运输车辆报备和卫生管理。要求承担进口物品营运者,在承接进口物品运输作业前24小时前向应当地县级交通运输部门书面报备情况。


《指导意见》规定了进口商品追溯管理。要求进口商或货主应当及时登陆河北省冷链追溯平台(http://www.hebspzs.com)注册并上传进口物品信息,确保数据上传及时、准确,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同时,指出了仓库在贮存进口物品时,应当实行落地消毒。实行专库或专区存放并设置明显标识。定期对仓库内部环境、货架、作业工具等进行清洁消毒。要求销售和使用过程要求明确专人管理,专柜进行销售。打开物品包装前和打开包装后,分别对外包装和物品进行消毒。明确设立垃圾集中处理点,对外包装等垃圾应由专人负责集中收集并采用无害化措施进行处理。


下一步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隐患排查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并通报有关问题,将风险隐患消除在未萌状态,切实保障全市人民健康安全。


通讯员:常真 张书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