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区汇中广场小区在3天内接连发生高空坠物事件,西红柿、鸡蛋、面条等物被从楼上抛出,险些砸中人。“到底是谁这么没有公德心!”“找不到肇事者,整栋楼都要跟着受牵连。”“高空抛物犯法!”一时间,该小区的业主们纷纷声讨抛物者,更关注这种“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该何时休、如何管。


“飞来横物”防不胜防


近日,记者来到位于新华路与红旗大街交叉口附近的汇中广场小区。提起“西红柿鸡蛋面”的事,业主杨女士气不打一处来,“那天我和儿子正在楼下散步,突然一个鸡蛋从天而降,差点砸着我儿子。”事发后,杨女士找到物业,希望共同找出“肇事者”,但部分高楼层,对于小区监控而言是盲区。


无独有偶,就在“鸡蛋事件”之后,有业主反映有人高空扔下西红柿。没过两天,一盆面条又落到了该小区3号楼一层业主于女士家的小院里,“如果当时院里有人,那后果不堪设想。”于女士说,其实平日里,她就发现院里有烟头,因为家里没人抽烟,她怀疑烟头是从楼上扔下来的。


高空抛物并非个例,同样担惊受怕的小区居民不在少数。家住市区赵庄家属院的耿女士就曾目睹过这样一件事。“那天我刚走到单元楼门口,就听到楼上传来一道开窗声,随后一个大塑料袋啪地一声掉在了地上。”家住故城县郑口镇某小区的李女士则吐槽,她骑电车送女儿上学时,差点被楼上突然扔出来的玩具砸中。


楼上扔下的玩具


日前,家住市区康宁街某家属楼的张先生带着女儿在楼下玩耍时,一个空矿泉水瓶从天而降,坠落在距两人两三米远的地面上。张先生急忙把孩子拉到身后,抬头张望时又见一个矿泉水瓶从5楼的窗口坠落下来,开着的窗口处出现一个小男孩儿的身影。“看上去也就三四岁的模样,当时他手里还拿着其他东西。”看到这一幕,张先生立刻朝楼上喊:“看好自家孩子,别让他往下扔东西。”很快,男孩儿被人抱走,开着的窗户也被关了起来。“从那以后,我再也不带孩子在楼下玩耍了,生怕会遭受飞来横祸。”张先生说。


原因探究:抛物或因部分业主偷懒所致


为何高空抛物、坠物屡禁不止?我市一家物业公司的经理给出了这样的解答。大致有几种情况:一是部分业主素质不高,存在生活陋习;二是部分业主“懒”,贪图省事;三是业主安全隐患意识较弱。


记者走访了解到,目前大多数高层建筑都在预防高空坠物方面做了防护设计,比如说门窗只能向内打开,阳台全封闭固定,这样就减少了门窗坠落的几率。还有防护雨棚的安装,在减轻坠物下落时产生的冲击力方面也起到了一定作用。为了防止高空抛物带来的危害,很多小区专门安装摄像头,希望对抛物者起到警告作用。“但部分高层恰好处于监控盲区,这就给了一些居民‘可乘之机’。”我市一家物业管理公司的负责人认为,这些举动只是在借助外力来减少高空坠物危险的发生,想要从根本上解决抛物的问题,还是得靠人们的自觉行动,即培养全民主动杜绝高空抛物、坠物的意识,并将其当成习惯来培养,同时还需要加强与其相关的法律知识的普及。


相关法规:故意高空抛物可定罪


“2019年最高院针对高空抛物坠物的行为,出台了一个相应的司法解释。”我市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孙律师介绍,对于故意高空抛物,根据情形可以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特定情形的要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加大了对这一行为的惩罚力度。”孙律师提醒市民,切莫因为自己的高空抛物行为,给他人带来巨大灾难,也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为了保障大家“头顶上的安全”,《民法典》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也进一步完善了高空坠物的责任规则: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提醒:如何预防高空坠物


面对高空坠物,谁都可能成为受害者。我们应该怎么预防、避免高空坠物呢?


首先,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不要在阳台外、窗户护栏、空调外机等处悬挂东西、摆放花盆、堆积杂物、架晾衣杆。其次,市民要定期检查护栏、防盗网、窗户、空调外机支架是否牢固,如果发生松动要及时维修好。再者,应该认识到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言传身教,用模范行为教育孩子从小做文明之人,行文明之举。最后,高空抛物事关所有人的人身安全,大家都应有监督高空抛物行为的义务,做好相互监督和提醒。


记者 朱微 实习生 王雪晴

摄影:朱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