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局直属支队历经4天时间,查处了一起违法制售84消毒液的违法案件。经查,这家企业存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依法对其行政处罚60万元,且已下达处罚决定书。
2月3日16时55分,衡水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局直属支队接到群众举报:河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生产销售“84消毒液”每箱高达100元。案情就是命令,支队立即安排部署,挑选业务精湛的执法人员前去摸排蹲守。案源地距离衡水市区80多公里。由于大雾,执法人员抵达时已是当日晚上21时20分。为了不打草惊蛇,办案人员将车辆停至距离该公司1公里外,步行至该公司周边进行蹲守。2月5日下午15:00,摸排人员发现该公司院内和大门口停放五辆前来提货的大货车,证明其在生产状态。当晚立即召开紧急会议,研判案情、制定预案,报请市局。
2月6日,在市公安局配合下,前往该公司进行突击执法检查。到达现场后,执法人员迅速分组展开行动,一组前往该公司财务室对近期生产销售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另一组前往该公司生产车间进行检查。在生产车间,执法人员发现“84消毒液”生产线上所用的包装箱上标注生产企业为德州市德城区佳立邦洗涤消毒制品厂,地址是“德州市德城区新华办事处城苑社区辛庄大道100号”,一名工作人员正在为生产出的“84消毒液”的瓶盖进行喷码,所有喷码日期均为“0200102”。
根据以上情况,执法人员初步认定该生产企业涉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实行了行政强制措施。同时,在财务室检查的执法人员调取了该公司2020年以来的生产销售记录、公司职员工资表、原材料进货票据。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文件要求,执法人员当即对该公司2020年1月24日前后生产的“84消毒液”成本及售价进行对比,初步认定该公司存在哄抬物价的行为。随即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执法人员对企业法人、销售经理进行了询问。
2月7日,按照《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执法人员从快从严从重对案件进行梳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明确分组分工,一组通知当事人配合调查并进一步询问,另一组进行文书整理,准备审批手续。考虑到该企业的产品对疫情防控有积极作用,在得到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许可后,于当天对其改正情况进行查验,并解除了查封的产品以保证疫情防控期间“84消毒液”的供应。
经过全体执法人员的努力,历经四天时间,案件调查终结。认定当事人存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60万元,现已正式下达了处罚决定书。
记者:杜将
通讯员:张书勃
编辑: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