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李某2005年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一份,2015年交费满期,2018年,李某利用保单为其女儿借款20000元,约定 6 个月还款,后女儿向李某谎称已还款,实际保单一直未还款。借款期间,李某手机号变更,也未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曾多次以短信方式提醒李某交费,因其手机号已变更,未收到提醒短信,后因借款本金及利息超出保单现价,导致保单失效。保单失效后,李某不幸罹患子宫癌,到公司申请理赔时,才发现保单处于失效状态,被保险公司拒赔。
在此,中国人寿衡水分公司提醒广大消费者:
1、保单借款(又称保单贷款)是投保人以保单的现金价值为质押,向保险公司申请的短期贷款。贷款额度通常不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 70%-80%,贷款期限一般为 6 个月。
2、当贷款本息大于等于现金价值时,保单效力中止,中止期间出险,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重疾、医疗、身故等所有保障全部暂停。
3、不要以为 "交完保费就万事大吉",保单借款后如果不及时还款,已交清的保单也会失效。
4、建议借款前三思而后行,确认自己有能力按时还款,不要抱有 "先借了再说" 的心态;借款后做好还款管理,至少按时还利息,避免利滚利,换手机号要及时告诉保险公司,确保能收到还款提醒;发现逾期后及时补救,越早还,利息越少,失效风险越低,保单失效后 2 年内可以申请复效,不要拖到永久失效。
作者:文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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