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行为,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近日,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印发《关于加强食品经营许可备案和证后监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筑牢食品安全防线,为市民“舌尖上的安全”保驾护航。
《意见》紧扣食品经营监管核心要点,围绕严格许可事项申请、规范食品经营准入、明确监督管理事项、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四个方面,提出具体举措,直击食品安全监管的关键环节。
在许可事项申请方面,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者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杜绝不合规经营行为的出现。要求有外设仓库(自有或租赁)的经营者,同时提交贮存场所平面布局图与设施设备目录等材料,且保证贮存场所符合《京津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经营需低温、冷冻贮存食品的经营者,必须具备冷藏设施设备或冷库,运输中采用符合食品条件的运输工具,并如实记录温度。食品经营者要严格把控储存和运输条件,防止食品变质、污染与交叉感染。若贮存场所地址变更,依照相关办法,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经营许可部门报告。
在规范食品经营准入这一关键环节,对我市各食品经营许可部门提出严格要求,要求其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严格落实许可审查要求,杜绝擅自改变许可条件或未经审查就予以许可的行为。办理证照时,若申请人有外设仓库,应及时告知其准确填写地址。对需现场核查的贮存场所,核查人员要依据《食品销售核查表》开展核查。一旦贮存场所地址变更,食品经营许可部门需根据经营者报告重新登记,并及时告知登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后者应在收到告知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一次监督检查,若检查发现许可备案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或商家整改后仍不达标,需告知许可部门依法撤销许可决定。
同时,《意见》明确监管事项,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要求我市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强化日常检查,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检查企业的经营场所、仓储贮存、设备设施、人员资质等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要求各县市区食品经营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完善许可备案和监管工作衔接机制,加强协调联动,加大违法违规查处力度,强化信息共享,及时通报问题情况,形成监管合力,有效保障食品经营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广大消费者能够享受到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